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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拘留人公安机关怎么执行
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1.交付执行: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将《拘留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及时执行。
2.执行拘留: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注明。
3.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执行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
4.送押讯问: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被拘留人,应在送看守所羁押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与检察院需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事,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二、拘留所什么情况下可以去检察院
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下,与拘留所相关的事务可能会涉及到检察院:
1.被拘留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认为司法机关对被拘留人员的拘留决定违法、超期羁押或者存在其他侵犯被拘留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时,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检察院会对申诉、控告进行审查,以监督司法机关的拘留活动是否合法。
2.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若发现拘留所存在违法情形,比如监管人员虐待被拘留人员、违法为被拘留人员提供特殊待遇等,会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3.当被拘留人员涉嫌犯罪,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被拘留人员是犯罪嫌疑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相关材料和人员的处理就会涉及到检察院。
4.对于被拘留人员提起的国家赔偿请求,若认为与拘留活动有关且存在争议,也可能需要检察院参与监督和处理。
三、检察院会调解公诉案件吗怎么办
检察院一般不会对公诉案件进行调解。公诉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并非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通常不适用调解。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对于部分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检察院在其中可以起到促成和解的作用,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若遇到公诉案件想和解的情况,当事人应积极与对方沟通,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争取对方谅解,同时可与检察院沟通,了解和解程序和相关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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