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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可以冻结银行卡么

检察院有权冻结银行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院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案件情况,有权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当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内资金与案件存在关联,如涉及犯罪所得、用于犯罪的资金等,为防止资金转移、隐匿,保障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依法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银行卡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检察院应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的理由、法律依据、冻结财产的范围等事项,送达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由其协助执行。

若当事人认为检察院冻结银行卡的行为存在错误或不当,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控告,要求解除冻结。不过,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若没有法定理由和依据,冻结措施一般会持续至案件处理完毕。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公安多久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若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案,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撤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此外,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立案理由的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书面说明立案的依据和理由,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院可以逮捕嫌疑人吗

检察院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决定逮捕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逮捕是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严厉强制措施。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院拥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会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通过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如果符合条件,检察院就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同时,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有决定逮捕权。当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时,若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可自行决定逮捕。不过,检察院决定逮捕后,仍需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综上所述,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权力,但逮捕的执行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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