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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监督庭权力有多大

审判监督庭位居于司法机构的中枢位置,彰显了其举足轻重的意义和重要性,其所拥有的职权范围相应地较为宽广和深远。这一点主要源自于其依法履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查理、处理申诉事项并最终认定国家赔偿案件等多项职责。与此同时,审判监督庭还充分发挥着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实施监视、引导和规范的重要职能。审判监督庭在法院体系中的权利极为重大,具体表现在其依法进行再审、处理申诉案件、确认国家赔偿案件以及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指导等多个方面的职责。这些职责的有效执行,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整个法院体系的正常运作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审判监督程序一般几年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决定重新进行审判后,应当于作出提请或再审决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审判,如确需延长审理期限者,则其逾期期间亦不得超过六个月。审判监督这一概念,泛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全方位监督,监督的主体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新闻媒体等外部机构,同时也涵盖了人民法院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三、刑事缺席审判案件有哪几类

对于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逃逸或者死亡的情况,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成为必要和必然的审判方式。在被告逃逸的情况下,如果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明确,证据也足够充分,为了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甚至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案件进行缺席审判。而当被告因故去世时,为了追回其违法所得,或者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可以启动缺席审判程序。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实施,充分彰显了法律对各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力度,同时也兼顾了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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