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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是否具有催告权
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关方具备督促权。
督促权即为第三人权衡鉴于被代理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既定时限之内,就其是否行使追认权力究竟呈现何种立场确认答案的程序所赋予的权益。
而关于督促权的运作机制,要求此类在场人士明确地表达催促之意。
这一过程中的言词指引必须直截了当地对准被代理人展开,且不能含糊模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具备以下几个关键性条件:首先,该类合同已经成立,然而其法律效力尚处于未确定的状态,也就是说,这类合同既非纯粹有效,亦非绝对无效;其次,该类合同需待享有追认权之人对此进行确认之后才能产生实际效果;第三,此类合同牵涉到与之签订合同的双方法律关系主体以及可能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最后,效力待定合同在获得追认权人的明确认可之后,其法律效力将被确认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即具有约束力。
反之,若追认权人对效力待定合同予以拒绝,则该合同自始无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有哪些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乃指在合同生效之后,由于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不足之处,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陷入了不稳定的境地,需要等待合同的权力和职责的承受者进行确认,若得到确认后,该合同便转变为有效的合同;如未能得到确认,那么该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首先,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正式成立,但其法律效力尚不明朗,既非完全有效,亦非完全无效,而是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均有所区别;其次,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确立,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方在一定时间内是否给予肯定回应;最后,效力待定合同若得到追认权人的同意,其法律效力将从行为的建立之日起牢不可破地溯及过去;反之,若追认权人予以拒绝,则该合同自始至终都将被视为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所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被代理人有权对无权代理人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一方,在效力待定合同中通常被视为第三方。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别:一是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
这三类合同的出现,主要源于相关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方面的能力不足、缺乏签订合同的资格或者处分能力的缺失。
如果赋予相关权利人以承认权,让他们根据自身利益来决定是否承认这些合同并使其生效,或者选择拒绝从而使合同无效,这样做往往会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商业交易的发展。
将此类合同定义为效力待定合同,无疑是符合权利人的意愿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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