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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的二审程序有什么特点
离婚案二审的特性在于:
1.终审性:必须承认,二审判决具有终极司法约束力,以除特殊情况(如新证据或审判违规等)为限,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审。
2.审理范围限制:对此,二审法院只针对原判所认定之事实及其适用之法律进行重新评估,通常不涉及新的概念,除非其对原案产生决定性作用。
3.审理方式多样:选择书面评审还是法庭辩论,完全由合议庭自主决定。
若认为原判事实明确且法律适用恰当,可以采取书面审议的形式;反之则可能选择以公开听证来调查事实或收集意见。
4.和解及调解依然可行:即便到了二审阶段,若双方仍有意愿,法院依旧提供和解、调解的机会,试图使双方达成妥协,然而若调解失败,应按时做出裁判。
5.裁判结果丰富:二审法院可发布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三种判决。
若确认原判无误,将维持原判;若发现原判有误,可予以纠正或撤销,同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的条件
即便夫妇长期分居长达两年,也并不意味着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唯有一方主动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才会对其进行审判。
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全面审视分居的具体缘故、情感状态及和解可能等元素。
只有在确认夫妻间感情无法挽回、且无和解希望的前提下,法院才会批准离婚申请。
分居两年仅为判定婚姻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并非自动解除婚姻的法定条件。
三、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的一些特殊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在离婚案中设定特别规则以确保婚姻中的权益及责任清晰,财产分配合乎公正并且孩子的利益不受损。
法院需在理解案件事实后通过调解缓解冲突,若调解失败,才可批准离婚申请。
夫妻共有财产应依据公平法则和特定贡献做出评估和分配。
涉及到扶养孩子的问题上,法院会优先考虑其利益,并根据父母的实际情况判定是否拥有抚养权。
民法典同时确立离婚案件管辖权,通常情况下,由被告所在地区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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