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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怎么办
当当事人约定到期债权不得抵销时,此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遵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所以,即便债权到期且符合法定抵销条件,若有不得抵销的约定,当事人不能单方主张抵销。
不过,若存在特殊情况,如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该约定可能无效。此时,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当事人可主张抵销。
若一方违反约定进行抵销,另一方可通过协商要求其纠正。协商不成,可采取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抵销行为无效,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约定是否有效及抵销行为的合法性。当事人应保存好相关合同、债权凭证等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抵押担保债权余额指什么
抵押担保债权余额是指在抵押担保关系中,经过一定时间的履行和清偿后,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数额。
在抵押担保设立时,会确定一个担保债权的总额。随着债务人对债务的逐步履行,已偿还部分会使债权总额减少。而抵押担保债权余额就是担保债权总额减去已经清偿部分后的剩余金额。
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以自己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之后,甲偿还了30万元借款,此时抵押担保债权余额就是70万元。
这一概念对于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它反映了其仍享有的受担保债权额度;对于抵押人来说,明确余额有助于了解自己还需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对于潜在的交易方,可通过了解抵押担保债权余额来评估抵押物上的权利负担情况,判断交易风险。
三、抵押权和债权哪个优先
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在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变现后,所得价款会先用于清偿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
普通债权则是基于合同、侵权等原因产生的债权,没有特定财产作为担保。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存在抵押权和普通债权,会先满足抵押权人的债权需求,剩余财产才会用于偿还普通债权。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其对房屋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
综上,通常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能存在其他权利优先于抵押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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