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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规定
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执行程序中,当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时,第三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第三人异议一般应是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债务数额多少等实质性问题。例如,如果第三人否认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到期债权,或者认为债务数额与法院通知的不一致等提出异议,法院会尊重其异议。但如果第三人仅表示缺乏履行能力,这不属于对到期债权的有效异议,法院仍可对其强制执行。
若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法院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予以强制执行。同时,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对到期债权的异议,不影响法院的执行。
第三人异议需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并规范执行程序。
二、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有什么规定
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在法律中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三人可行使。比如债务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第三人可以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
若第三人是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即便债务人放弃抗辩,保证人仍可行使。例如,主合同存在未届履行期等情况,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债务加入情形下,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加入债务后,其地位与原债务人相似,在面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能够以原债务人可对抗债权人的事由进行抗辩。
此外,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若第三人对债权人享有合法的抗辩事由,同样可以主张。例如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约定限制其履行范围等情况。总之,第三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行使相应抗辩权维护自身权益。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组织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负责受理破产申请并启动相关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由法院组织召开能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法院会在法定时间内通知已知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诸多重要事项,比如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以及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这些事项的讨论和决策对于整个破产程序的推进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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