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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哪些人向法院申请婚姻效力鉴定

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后,有权向法院申请婚姻效力鉴定的主体有以下几类:

1.以重婚为由申请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婚姻存在无效的情形。法院受理后,会依法审查婚姻是否符合无效的法定条件。若经审查确认婚姻无效,会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告是谁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告主体资格因不同情况而异: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妇联等。

2.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范围同样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一方当事人死亡,但在其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仍可依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有无继承权民法典的规定

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及有无继承权,需依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判断。

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有时间节点。在特定时间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保护。这种情况下,双方相互具有继承权,可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但在特定时间之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彼此没有法定继承权。不过,若一方对另一方扶养较多,可适当分得遗产。

总之,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及有继承权的前提是符合特定时间及结婚实质要件,不符合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权利义务有明显区别。所以,若存在类似情况,建议及时补办结婚登记,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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