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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指什么呢

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是指在共同侵权纠纷里,被原告起诉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多个主体。

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这些实施侵权行为的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原告可将所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人列为被告,这些人就成为共同被告。比如,甲乙二人合谋对丙实施殴打,导致丙受伤,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甲乙就会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共同被告的特点在于他们对侵权行为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或者其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在诉讼中,法院通常会合并审理涉及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便全面查明事实,确定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判决生效后,各共同被告需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共同被告主张全部赔偿,而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共同被告,有权向其他共同被告追偿。

二、违约责任是否一定与侵权责任竞合

违约责任并非一定与侵权责任竞合。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则是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者竞合需满足特定条件,即当事人的同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例如卖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既违反了合同约定,又因产品缺陷致使买方人身或财产受损,此时就产生竞合。

然而,很多情况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不竞合。比如一方仅延迟交付货物,但未对对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仅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或者某人因故意殴打他人致伤,只涉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无关。

所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会发生,并非必然竞合。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责任方式主张权利。

三、民法典组织者对意外事故承担侵权责任吗

民法典规定,组织者对意外事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分情况判断。

如果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举办大型演唱会,组织者没有对场地的设施进行充分检查维护,导致舞台设施倒塌砸伤观众,这种情况下组织者要担责。因为组织者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但如果意外事故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例如在商场举办促销活动,有不法分子在现场寻衅滋事打伤顾客,直接侵权人是不法分子,商场若安保措施不到位,要承担一定补充责任。

若组织者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意外事故是因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过错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组织者通常不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户外活动中突然遭遇罕见雷击伤人,组织者无明显过错时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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