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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的原告方是检察院吗怎么处理
在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公诉案件的原告方是检察院。刑事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一般按以下流程:
首先是立案。检察院对发现的犯罪线索或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予以立案。
其次是侦查。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会开展侦查工作,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犯罪嫌疑人可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然后是审查起诉。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是出庭支持公诉。在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宣读起诉书,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支持指控。
而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方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由他们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批捕后到检察院是不是一定会起诉对方
批捕后到检察院并不一定会起诉对方。
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是否起诉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法定不起诉。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二,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所以,批捕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环节,嫌疑人被批捕后,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三、移交检察院之后,还会重新调查证据么
移交检察院后,存在重新调查证据的可能。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补充侦查。若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其二,自行调查核实。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为查明案情,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此外,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也有侦查权,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查收集证据。
总之,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出于确保案件质量、准确打击犯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目的,会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调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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