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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和解吗
检察院在某些情况下会鼓励或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检察院可以促成和解。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检察院在此类案件中,可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促成和解有诸多积极意义,既有利于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得到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也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同时,若双方达成和解,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过,和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检察院不能强迫双方当事人和解。
二、检察院翻供和当庭翻供有区别吗
检察院翻供和当庭翻供存在一定区别。
从发生阶段看,检察院翻供通常指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改变之前的供述。当庭翻供则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改变之前的供述。
在法律后果上,检察院翻供时,检察机关会对新的供述进行审查,重新评估证据的证明力和案件事实。若新供述合理且有证据支撑,可能影响起诉意见。若没有合理理由和证据,可能会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当庭翻供时,法官会结合全案证据判断翻供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若查明翻供是为逃避罪责,可能对被告人量刑产生不利影响;若有合理原因且新证据能证明新供述,法庭会重新审视案件事实和证据。
从应对程序上,检察院翻供后,检察机关可能补充侦查、重新询问证人等。当庭翻供时,法庭会要求被告人说明翻供理由,控辩双方可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
总之,二者虽都是改变原有供述,但发生阶段、法律后果和应对程序上存在不同。
三、检察院认罪认罚后可以不起诉吗
检察院认罪认罚后有可能不起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几种可以不起诉的情形。
法定不起诉方面,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情况,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情况下,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时,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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