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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能否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当事人能否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需分情况来看。
若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这里的正当理由,一般指出现了影响肖像权人重大利益的情形,如被许可人违反约定使用肖像等。解除合同后,被许可人应停止使用肖像,已经使用的部分,双方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协商处理赔偿等事宜。
若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肖像权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同样需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被许可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停止使用肖像。
不过,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所以,并非肖像权人任何时候都能随意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责任。被许可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电视上出现罪犯的是否肖像侵权
电视上出现罪犯肖像一般不构成侵权。
从法律角度讲,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出于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维护和司法公正的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公开报道具有正当性。媒体或司法机关通过电视等渠道公布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肖像,是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了解犯罪事实、增强防范意识,同时也有助于对犯罪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我国法律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电视报道犯罪相关内容通常属于新闻报道范畴,将罪犯肖像呈现给观众,是在履行新闻媒体的职责和义务,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不涉及恶意丑化、歪曲等不当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例如为了商业利益过度使用罪犯肖像,或者使用肖像对罪犯进行侮辱、诽谤等,则可能构成肖像侵权。总体而言,正常电视报道中出现罪犯肖像,多是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不构成侵权。
三、怎么保护肖像权
保护肖像权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明确权利范围。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制作权、使用权和公开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不随意将个人肖像提供给不可信的机构或个人。在签订涉及肖像使用的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使用目的、范围、期限、报酬等内容,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
再者,保留相关证据。如果发现有人可能侵犯自己的肖像权,要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如侵权的照片、视频、网页截图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
最后,采取维权措施。当肖像权受到侵犯时,可先与侵权方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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