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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的原告方是检察院吗

在刑事案件中,大部分情况下原告方是检察院,这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当犯罪行为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像常见的故意杀人、抢劫、贪污受贿等案件,都由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某些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在自诉案件里,原告方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类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这些自诉案件中,由被害人一方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二、检察院不起诉是不是就没案底

检察院不起诉通常意味着没有案底。案底一般指的是犯罪记录,是某人过去犯罪行为的记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犯罪行为,自然不会留下案底。

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虽然嫌疑人有一定的违法行为,但最终未被法院定罪,所以也不会有犯罪记录。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意味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嫌疑人有罪,同样不会产生案底。

不过,虽然检察院不起诉不会有犯罪案底,但如果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能会有相应的违法记录。

三、检察院认定的事实法院改变吗

检察院认定的事实,法院可能会改变。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法院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会依据庭审中查明的证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判断,而不是完全依赖检察院认定的事实。

法院改变检察院认定事实主要基于以下情形。其一,证据不足。若检察院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难以支持其认定的事实,法院会根据已有证据重新认定事实。其二,证据存在矛盾。当不同证据之间存在冲突,法院会通过调查核实、综合分析,来确定更符合客观实际的事实。其三,出现新证据。在庭审过程中,若有新的证据被提交,可能会对之前认定的事实产生影响,法院会结合新证据对事实进行重新考量。

总之,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判,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检察院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必要时作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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