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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时候可以追加股东为被告

在法律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被告:

第一,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追加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如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能追加股东为被告,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追加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债权人可追加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来股东退出后要承担债务吗

原股东退出后是否承担债务,需分情况判断:

1. 若已如实出资且无抽逃出资行为,按法定程序转让股权退出公司,通常无需对公司后续债务担责。因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退出后与公司债务隔离。比如,甲如实出资后将股权转让给乙并完成变更登记,公司后续债务与甲无关。

2. 存在瑕疵出资情形,如未足额出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即便退出公司,仍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举例,丙认缴 100 万出资,实际只出资 50 万便转让股权退出,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丙要在未出资的 50 万范围内担责。

3. 公司解散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就退出,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股东需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若股东在退出时有债务承担的特别约定,要按约定履行义务。

三、小股东和大股东闹僵对谁不利

小股东和大股东闹僵对公司和股东自身都不利。

对公司而言,首先会影响决策效率。公司重大决策需股东协商,大小股东闹僵易导致决策流程受阻,无法及时应对市场变化,错过发展机遇。其次,破坏公司的稳定运营。股东间的矛盾会在公司内部传播,影响员工的工作情绪和团队协作,降低工作效率,还可能引发人才流失。此外,不利于公司的融资和发展。外部投资者看到股东不团结,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疑虑,从而减少投资意愿,影响公司的资金筹集和业务拓展。

对股东自身来说,小股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闹僵可能使其在公司的权益更难保障,无法参与公司重要决策,甚至可能被边缘化,投资收益受损。大股东虽在公司中权力较大,但闹僵会分散其精力,无法专注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管理,而且公司业绩下滑也会导致其持有的股份价值缩水,自身利益同样受损。

总之,大小股东闹僵会形成多输局面,股东应通过协商和沟通解决分歧,维护公司和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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