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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票送给原告还是被告
传票既会送给原告,也会送给被告。传票是法院依法传唤当事人到庭的法律文书。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向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送达传票。
向原告送达传票,是告知其开庭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以便原告做好出庭准备,在庭审中主张自身权利、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证据等,履行诉讼参与人的义务。
向被告送达传票,是通知被告参与诉讼,给予被告答辩和参与庭审的机会,使其能够针对原告的诉求进行回应、提出反驳意见等。被告依据传票上的信息按时到庭,也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以及遵循诉讼程序的必要行为。通过向双方送达传票,确保双方都能在知晓诉讼进程的情况下参与庭审,保证诉讼活动的公正、有序进行。
二、传票送到被告人手里还可以协商吗
传票送达被告人后,仍然可以协商。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当事人都有权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从法律角度看,即便传票已送达,协商解决具有诸多益处。一方面,协商可节省双方的时间、精力与诉讼成本,避免漫长的庭审流程。另一方面,通过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往往更易被双方接受并自觉履行,有助于彻底化解矛盾。
协商的形式多样,可以由双方直接沟通,也可通过各自的代理人进行交流;还能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若双方协商一致,需形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等关键内容,以保障协商结果的稳定性与可执行性。总之,传票送达不影响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这是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三、传票送达不到可以开庭吗
传票送达不到,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开庭。
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传票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合理期间(通常为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法院可以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若并非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传票无法送达,而是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传票,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在视为送达后,法院可以按既定安排开庭。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传票未有效送达,法院也可能会谨慎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开庭,以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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