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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是一般原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是特殊情形。若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特殊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去法院提起离婚是否会判离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下,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
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严重违反婚姻制度的行为,与他人同居也表明夫妻关系出现重大问题。
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虐待、遗弃行为更是违背基本的家庭伦理。
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些恶习不仅影响个人生活,也会对家庭造成极大破坏。
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长期分居说明夫妻关系已处于冷淡状态,感情可能已经破裂。
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例如一方患有严重疾病且难以治愈,严重影响夫妻生活等。
若不存在上述情形,且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首次起诉可能不会判离。但如果一方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三、女方有外遇提出离婚赔偿吗
在女方有外遇提出离婚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赔偿需分情况讨论。
若女方的外遇行为构成法律上认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向女方主张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因女方行为导致无过错方调查取证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属于物质损害赔偿范畴,而精神上遭受的痛苦等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如果女方仅是偶尔的出轨行为,未达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在法律上,无过错方要求女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可能难以得到支持。但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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