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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来管辖该纠纷。
这种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第三十四条(现行为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这是判断协议管辖有效性的关键条件之一。
此外,协议管辖的内容需要明确、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协议管辖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或者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该协议管辖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践中,协议管辖的有效性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等。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管辖条款中留有空白,且另一方对添加的地点有异议,这可能导致协议管辖的无效。
总结来说,协议管辖是一种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制度,但其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以及是否明确、合理和合法。
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审查协议管辖的具体内容和条件,以确保其有效性和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