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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提出时间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在答辩状中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

审查和裁定:人民法院在接到管辖权异议后,需要对此进行审查。

如果异议成立,即认为受诉法院无权管辖,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则会驳回异议,并继续审理案件。

不能提出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或在答辩期满后才提出,通常情况下,这样的异议将不被接受。

此外,如果当事人已经通过行为(如应诉答辩)表明接受了法院的管辖,也可能被视为放弃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特殊情况下的异议: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已经作出了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当事人仍然可以向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种移送裁定并不涉及“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问题。

协议管辖: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如果双方有明确的协议管辖条款,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定。

在特定情况下,如协议管辖的情况,也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