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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既遂量刑规定

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如下:

若构成此罪,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判断“后果严重”通常包括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定时长、影响特定领域或大量用户正常使用等情形。而“后果特别严重”的标准则更为严格,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对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等。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与合理。

二、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条件

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客体要件。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民权益保障至关重要,任何非法侵入和破坏行为都危害巨大。

二是客观要件。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且情节严重。这里的“专门”强调工具的主要功能是用于非法侵入等活动。

三是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四是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提供的程序、工具会被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才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

三、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构成

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的构成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等至关重要,提供非法侵入程序的行为会威胁到其安全。

客观要件

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且情节严重。“专门用于侵入”指程序主要功能是非法进入系统;“情节严重”一般考量提供程序的数量、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提供的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仍提供。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其提供程序的性质和用途,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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