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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1、计算增值税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情形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不得抵扣的项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的条件是怎样的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上述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增值税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情形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中天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