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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劳人劳(1987)18号近几年来,随着乡镇经济的发展,有些地方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劳动法规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擅自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严重地影响他们的学习和身心健康。使用童工,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所不
发布文号:近几年来,陆续发现不少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引起大批中、小学生中途辍学,干扰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此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沈阳市个体老板王某因怀疑索要工资的童工兴某盗窃财物,遂强迫其在设定的期限内为其无偿劳动以偿还财物,并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案发时仅有15岁的兴某,因家境贫困不得不辍学从家乡锦州市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