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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救助基金由谁还
道路救助基金一般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可能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道路救助基金由谁支付
道路救助基金通常由以下几方支付:
1. 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当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交强险过期未续保等情况时,保险公司也需按照规定垫付道路救助基金。
2.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如肇事车辆逃逸,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等,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等,之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3. 地方政府财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财政可能会对道路救助基金进行兜底支付,以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和救助工作的开展。
三、道路救助基金由谁支付的
道路救助基金通常由以下几方面支付:
1.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有此义务。
2.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符合规定情形,如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肇事机动车逃逸等,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
3. 地方政府财政。在一些情况下,地方政府财政会对道路救助基金进行补贴或兜底,以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对受害者的救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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