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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如下:
第一,抢救费用。当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若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开展及时抢救,而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那么超出部分可由救助基金垫付。
第二,未参保交强险的费用。若事故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时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等,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第三,肇事逃逸费用。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将予以垫付。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后,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明确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救治和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缓解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保障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道路交通事故可以不发生在道路上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在法律上有明确界定,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要素之一。如果事件不是发生在法律规定的“道路”范围内,就不能称之为道路交通事故。例如,在封闭的工厂内、私人庭院中发生的车辆碰撞等事故,由于这些区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通常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来处理,可能会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等其他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和处理。所以,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道路上。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只要该协议书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而言,它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在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通常会审查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如协议合法有效,会支持守约方的诉求。
不过,若存在以下情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一是存在重大误解,即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二是显失公平,如协议明显对一方不利;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在这些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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