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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有什么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如下规定:

第一,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同时,应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四,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二、公司签合同是否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签合同并非一定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

从法律规定来看,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其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来实施。公司签订合同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但实践中,若公司已加盖公章,即便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依然有效。因为公章是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重要象征,加盖公章意味着公司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让其他人员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同样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所以,公司签合同,法定代表人签字不是必要条件,加盖公章或有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均可使合同生效。不过,为避免纠纷,在签订重要合同时,可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确保授权手续完备。

三、公司设立纠纷的管辖在哪个法院呢

公司设立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遵循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般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公司设立纠纷属于特殊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根据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公司住所地管辖的原因在于,公司设立纠纷往往涉及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一系列文件、资料以及相关法律行为,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也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所以,发生公司设立纠纷时,应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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