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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烟草广告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广字(1998)49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烟草生产、经营者发布的未注明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如果其主要画面、用语与该经营者发布的其他烟草广告的主要画面、用语相同或相似,虽不出现烟草企业名称、标识以及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也同样具有宣传烟草企业形象、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烟草制品的作用,应认定为烟草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