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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
从理论上讲,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是由物权的排他性而来,所以,别除权的产生依据应为民事法律中有关物权担保之规定,担保物权乃别除权的基础权利。从各国有关立法看,通常可在破产法上享有别除权的民事权利包括:1.质权;2.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解释答记者问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
破产和解的积极意义有哪些破产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运用国家权力强制解决不能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债权人在不能完全满足其债权利益的情况下获得一种公平的分配,以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破产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自愿协商,在相互谅解基础上,了结债权债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什么担保物权是指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
为了能够是别除权人不受清算人的干涉和影响顺利行使权力,更好的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个人清偿标的物与全体债权人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明确划分,集体清偿程序不适用于别除权的行使。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中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
别除权与其他破产程序中的权利相比有何不同特征1.别除权是对破产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这与取回权是针对破产管理人管理下的非破产人财产行使的权利不同。所以,别除权人就担保物受偿时,如有余额应返还破产管理人,用于对全体破产债权人清偿,如不足清偿时,未
破产和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如下所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