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天法律咨询网为您整理了《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有哪些情况》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和证据不同,具体结果可能有差异。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即可获得权威解答!

一、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有哪些情况

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如若出现的交通事故,即有可能被裁定为工伤的各类情形,其具体内容包括却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意外事故但并非个人主要过错责任:如果在职员工在上下班的过程中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并且该事故并非由于员工自身的主要过失所导致,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所遭受的伤害理应被判定为工伤。

其次,公共交通工具事故:倘若在职员工在上下班的途中选择搭乘诸如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了意外事故并因此受伤,同样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存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无疑将成为认定工伤的关键性依据。

然而,如果缺乏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则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估。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交通事故护理费怎么赔偿

护理费用的赔偿金额,依据护理者的经济收益情况以及护理的人数、护理期间的长短来确定。

如果护理者拥有自己的经济来源,其护理费用将参照误工费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若护理者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或者选择雇佣护工,那么他们的护理费用将参照当地同等水平护理服务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在正常情况下,护理者通常是一个人,但是当医疗机构或者相关的鉴定机构对此有明确的意见建议时,可以考虑采纳并按照该意见确定护理者的人数。

而护理期间的长度应该从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那一刻开始算起,直到受害者能够独立完成日常生活中的各项事务为止。

如果受害者的身体残疾无法完全康复,则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护理期限,这个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