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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一般包括:
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宿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外,还可能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近亲属的精神损失抚慰金、直接财产损失等赔偿项目。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