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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对方没有受伤运营车辆需要赔偿误工费吗
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意外事件中,对于运营性质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财务损失,理论上是有资格申请索赔的,但这不属于我们通常理解中的误工费范畴。
实际上,应该被称为“停运损失费”更为准确。
所谓误工费,指的是赔偿义务方应在合理范围内向赔偿权利方支付的金额,这笔费用主要源于代偿对象在自遭受损害至完全康复、恢复正常工作能力为止的这段时间内,由于无法进行常规职业操守并因此导致的实际经济收益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交通事故出现人伤主次责怎么赔付
当涉及到交通事故时,首先应由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赔偿上限。
若该赔偿仍无法弥补损失,则需根据双方侵权行为的程度及原因来分配赔偿责任。
通常而言,对于由机动车产生的交通事故,主责任人与次责任人之间的赔偿分配比约为7:3;而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间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在事故中被确定为主责方,那么其须负担高达80%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被定为次责方,那么其则需承担略低于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