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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答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在这部处理交通专门法规中,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二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尽管这里没有出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但是,法学界一般认为,这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且其范围仅限于这四种人身权。因而,因交通事故导致对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一般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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