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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是怎样的人
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通常有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父母仍是法定监护人。即便父母外出务工,他们与子女的监护关系不因空间距离而改变,仍依法对留守儿童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等监护职责。
第二,委托监护人。当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会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临时监护人,常见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类委托监护需通过一定方式明确,被委托人要依法履行相应监护责任。
第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留守儿童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也无法监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成为监护人。
第四,若没有合适的个人监护人,民政部门将承担监护责任,或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负责。总之,法律通过多种规定保障留守儿童有明确的监护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担任情况如下:
首先,若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一般是父母。若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则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担任。
其次,对于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此外,若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三、除父母以外具有监护人资格的有什么
除父母外,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如下:
1.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与未成年人有密切的血缘关系,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可承担监护责任。
2.兄、姐:这里的兄、姐通常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姐,在满足条件时能成为监护人。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此类个人或组织需有监护能力和意愿。
4.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样要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些主体担任监护人,需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是否具备监护能力、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等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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