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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离婚一方不回来怎么办

涉外婚姻涉及到离婚问题时,其中有一方因故无法回国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考虑采取诉讼离婚的途径解决纷争。

在此情况下,身处境外的一方有权委托律师代为出席诉讼程序,然而为了确保委托的合规性,受托人必须向法庭提交由委托人亲自撰写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我国领土之外寄出的授权委托书,需经过所在国家公证机构的公证,同时还需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或者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签订的相关条约中所规定的证明手续之后,方可具备法律效力。

在正式提起诉讼后,法院将依法予以立案处理,并按照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邮寄地址,向身处境外的另一方发送法律文书。

随后,法院将会安排开庭事宜,经过庭审过程中的深入调查和论证,若法官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则会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的程序怎么走

离婚程序主要分为协议离婚以及诉讼离婚两大方式。

关于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如下:首先,需要准备好离婚协议书。

男女双方务必签署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其中需涵盖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及债务偿还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之条款。

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

当事人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结婚证书以及书面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再次,设立冷静期。

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若有任意一方不愿离婚,均可前往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此即为所谓的“30天冷静期”。

最后,审查并颁发离婚证书。

若30天期限届满,自第31日起至第60日期间,男女双方须亲自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书。

至于诉讼离婚的流程,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在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在此过程中,起诉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及其副本。

进入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启动诉讼程序,直至作出判决前所进行的所有调查工作的总和。

最后,在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次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果则立即宣布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的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刻发出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