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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婚姻如何快速离婚
针对涉外婚姻寻求快捷离婚途径的事项,其可行策略主要集中于通过达成协议而实现彼此和解并离婚的方式。
此方式需当事人共同拟定一份详尽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登记的申请表,严格遵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遵守 30 日的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待完成上述程序后,当事人应重新聚集并共同赴婚姻登记部门领取正式的离婚证书。
所有涉及涉外婚姻的当事人,无论在我国境内结婚还是离婚,均须遵循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
对于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士在华期间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况,他们可选择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来解决问题,其中协议离婚无疑是更为便捷迅速的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无证离婚如何处理
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若具备了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且构成了事实婚姻,那么便可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能够充分证明事实婚姻存在的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针对在此日期之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情况,应当首先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补办,然后才能依法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未能及时补办结婚登记,则人民法院将会按照解除同居关系的程序来处理该案件。
对于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结婚证遗失或者损坏而需要起诉离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并在领取新的结婚证后,再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