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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离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涉外离婚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原则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遵循法定原则,即离婚诉讼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决;
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若当事人在国内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则由婚姻缔结地或其中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最后,若双方在国外完成结婚登记并定居,则由一方原籍所在地或其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管辖情况怎么确定,有哪些情况
关于涉外离婚之管辖权之归属,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利人的国民身份以及住所所在地将作为确立管辖权的决定性要素;其次,有关结婚的地点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所在地等特殊情形亦有可能成为具有管辖效力的主要依据;最后,国际间关于此类离婚案的条约协议同样能够对此类事件的管辖权负起重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涉及跨境离婚的案例中,若双方就管辖权的归属发生争执,他们可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以及相关法律规范来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需要强调的是,涉外离婚事宜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相对复杂,我们强烈建议相关方征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获取精确恰当的法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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