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天法律咨询网为您整理了《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和证据不同,具体结果可能有差异。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即可获得权威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1日(87)浙法民他字19号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加拿大籍华人姜*明与中国公民陈-科离婚一案有关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对该案审理中涉及的外籍华人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鉴于姜*明、陈-科之子陈宇(现年12岁)过去主要由其母姜*明抚养,本人又坚决表示不愿随父陈-科生活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即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陈宇以仍由其母姜*明抚养为宜。
此复
声明:本内容整理自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资料,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立场。如有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