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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子养母次子养父女儿无义务这种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这种赡养协议通常无效。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产生,不能通过协议免除或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该协议约定女儿无赡养义务,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要求所有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能因协议约定而改变这种法定义务。

同时,将赡养责任分别指定给长子和次子,忽略了赡养义务的整体性和子女之间应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则。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子女间签订了类似协议,当父母主张赡养权利时,法院一般会认定该协议无效,要求所有子女根据各自经济状况和父母实际需求共同承担赡养责任。所以,这份“长子养母次子养父女儿无义务”的赡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只是当时户口在养父的户头上养父是否需要我去赡养

判断你是否有义务赡养养父,不能仅依据户口是否在其户头上,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

若双方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养子女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即便只是户口在养父户头但收养关系合法,你也需履行赡养责任。

若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仅户口在养父户头,可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不过,如果养父对你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要求你给予养父一定的经济帮助或赡养。

倘若你与养父之间既无合法收养手续,养父也未对你进行抚养教育,那么从法律层面,你可能没有赡养养父的义务。

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如有争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年老无子女的人有赡养义务吗

一般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年老无子女的人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主要存在于特定的亲属关系中。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若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成年子女应当履行赡养责任。

对于兄弟姐妹之间,通常是在特定情形下才产生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但这并非是赡养义务,且需满足相应条件。

所以,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年老无子女的人,并没有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不过,从道德层面而言,兄弟姐妹之间相互关怀、照顾是值得提倡的。如果存在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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