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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军人保护的方法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
法律对于军婚有哪些规定和要求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
一、概念及其构成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
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条款最早是起源于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婚姻条例,是为了鼓励革命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而做出的特殊规定。1950年制定婚姻法时,吸收了这一规定。1980年婚姻法继续维持这一规定,没有做任何改动。但现在距离战争年代已有了50年
军人婚姻有哪些特别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军人婚姻特别保护的意义军队是执行国家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是从事军事工作的特殊人员,他(她)们担负着
【案情介绍:】张某是某市某厂工人,李某是空军军官。1999年8月,两人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李小明。因李某长期在军队服役,夫妻两地经常分居,张某对此非常不满。,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不同意离婚。【分歧意见:】意见一认为
破坏军婚罪的特征1、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取得军籍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包括一切现役有军籍的干部、战士和其他专门技术人员,以及现役的武装警察。只是在军队部门或者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取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