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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军婚的客体破坏军婚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它表现在:1、行为人违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
很多人结婚后因为情感不和选择背叛,却不知道有时候的错位让自己走上重婚的道路,军婚作为特殊的婚姻,其破坏也有破坏军婚罪的说法,那么两者有什么界限呢?本文为您详细介绍,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其仍有着以下本质区别: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本
军人实施《婚姻法》的若干规定:1、如果是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时应该起好带头作用,模范遵守《婚姻法》,保持我国优良传统,不得未婚同居,更不能有婚外恋、婚外性关系等行为。一般提倡晚婚。2、现役军人在挑选结婚对象时要慎重,当军官和文职类干部恋
现役军人婚姻法律保护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军人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军人结婚以后,夫妻双方应积极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关于军官的结婚问题,总政治部规定
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结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二)
一、什么是破坏军婚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
军人离婚诉讼案件条例解说民法典33条只适用于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军人向非军人提出离婚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在具体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后,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