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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呢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为被害人的家长或其他亲属。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犯罪动机多样,如贪图钱财、高攀权势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客体: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使用暴力干涉,会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侵害。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暴力指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实行强制的方法。仅有干涉意图而未实施暴力,或暴力轻微不足以阻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不构成此罪。

例如,父母为阻止子女与他人结婚,将子女囚禁家中,这就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若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则会按更严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二、民法典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可申请婚姻无效:

第一,重婚。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原则。例如,甲在已与乙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乙或丙可申请该婚姻无效。

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因为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某些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危害后代健康。

第三,未到法定婚龄。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该年龄标准而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比如,甲(男)二十周岁、乙(女)十九周岁登记结婚,一方可申请婚姻无效。

申请婚姻无效,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依法判决。

三、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是一回事吗

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明显区别。

买卖婚姻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这种婚姻违背当事人意愿,将婚姻当作商品交易,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严重侵犯。比如父母不顾女儿意愿,将其许配给他人并收取高额彩礼。

借婚姻索要财物,主要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亲属)向另一方索要一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虽然索要财物的行为也不可取,但它与买卖婚姻不同,双方结婚基本是自愿的,只是在结婚过程中存在索要财物的现象。例如,女方要求男方购买高价首饰、支付大额彩礼才同意结婚。

从法律后果看,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借婚姻索要财物虽违反公序良俗,但婚姻本身一般是有效的,不过索要财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给付方在特定情况下可要求返还。

总之,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在本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上均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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