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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老人协议互不扶养是否有效

再婚老人协议互不扶养一般是无效的。具体分析如下:

婚姻关系中,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生活上应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支持,当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有困难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扶养。

虽然再婚老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达成互不扶养的协议,但该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设定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为了保障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基本生活和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例如,若一方在婚后因病失去收入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即便有互不扶养的协议,另一方仍需履行扶养义务。不过,若夫妻双方对财产等问题有其他合理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部分约定是有效的。总之,再婚老人协议互不扶养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该协议无效。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怎么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若债务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比如为购置家庭住房、共同经营家庭产业等所产生的债务,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若债务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一般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包括债务的用途、双方的意思表示等,以准确界定债务性质。

三、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婚姻关系

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若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婚姻关系的处理需分情况而定:

(一)配偶尚未再婚。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因为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当本人重新出现且宣告死亡被撤销,原本的婚姻基础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所以婚姻关系可自行恢复。

(二)配偶已经再婚。若配偶再婚后其新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那么原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新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三)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原婚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这同样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以及尊重当事人新的生活状态和选择。

总之,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时的婚姻关系处理,要综合考虑配偶的婚姻状况,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婚姻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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