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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老无子女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担扶养义务吗
年老无子女能否要求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存在特殊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所以若满足此条件,即弟、妹曾受兄、姐扶养且现在有负担能力,而兄、姐年老无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兄、姐可以要求弟、妹承担扶养义务。
此外,如果兄弟姐妹之间签订了扶养协议,约定由一方对另一方在年老时进行扶养,那么也应按照协议履行扶养责任。
总之,年老无子女要求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并非一概而论,需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或有相关协议约定。若符合法定或约定情形,可通过协商要求兄弟姐妹履行扶养义务;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父亲身死欠债子女具有义务偿还的吗
父亲身死欠债,子女是否有义务偿还需分情况来看。
若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义务偿还父亲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比如父亲留下价值50万的遗产,但其生前债务有60万,那么子女最多只需用这50万遗产来偿还债务,对于超出的10万,子女没有法定偿还义务,除非自愿偿还。
若子女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则对父亲的债务没有偿还义务。因为债权债务是相对的,父亲的债务是其个人行为产生的,在没有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子女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去偿还父亲的债务。
综上所述,子女是否偿还父亲的债务,关键在于是否继承遗产以及遗产的实际价值。
三、居住权人的子女是否可以继续居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
居住权人的子女能否继续居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需分情况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继承。通常情况下,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消灭。若仅居住权人享有居住权,其子女并无法定继续居住的权利。
然而,存在特殊情形。若居住权合同中明确约定居住权人及其子女均可居住该房屋,或者当地有相关政策法规保障居住权人的共同居住家属继续居住,那么子女可按约定或政策继续居住。
此外,若子女与居住权人长期共同生活,且没有其他住房等特殊生活困难情况,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可能基于公平原则与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等因素,酌情考虑子女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居住。
所以,居住权人的子女能否继续居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要根据居住权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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