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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有哪些区别呢
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存在以下区别:
1.定义和性质:意定监护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属于监护制度;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由扶养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属于双务有偿的合同。
2.主体:意定监护的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3.权利义务:意定监护中,监护人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4.法律后果:意定监护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被监护人的生活和权益;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使被扶养人安享晚年,并在其去世后对遗产进行处分。
5.生效时间:意定监护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生效;遗赠扶养协议自协议成立时生效,扶养人在被扶养人去世后获得遗赠财产。
二、《民法典》规定临时监护人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临时监护人包括以下几类:
1.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当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时,这些组织应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特定人员:在遗嘱指定监护中,如果遗嘱指定的监护人未能及时确定,此时相关人员可能成为临时监护人。
3.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监护权争议期间,人民法院指定的临时监护人通常从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产生。在确定监护人之前,若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被监护人在特殊情况下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生活和权益得到妥善照顾与保护。
三、被监护人去世后监护人能不能处理其财产
被监护人去世后,监护人一般不能自行处理其财产。
首先,被监护人去世后,其财产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被监护人留有遗嘱,那么财产应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分配。若没有遗嘱,则依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其次,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被监护人在世时为其利益管理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或最终处分权。当被监护人去世,监护关系随之终止,监护人不能再以监护人身份随意处理财产。
若监护人擅自处理被监护人去世后的财产,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继承人有权要求监护人返还财产,若财产已无法返还,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被监护人去世后,监护人应遵循法律规定,将财产交由法定继承人或按遗嘱分配,而不能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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