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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无效的情形不包括
婚姻无效的情形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不包括的情形则是除了以下法定无效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况:
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导致后面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以及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婚姻无效,这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考虑。
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而结婚的,婚姻无效,这是为了确保结婚双方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具备承担婚姻责任的能力。
总之,除了上述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法定无效情形外,其他情形一般不属于婚姻无效的范畴。
二、婚姻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婚姻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因胁迫结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重大疾病一般是指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比如严重的精神病、传染性疾病等。这种情况下,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三、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
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具有特殊的性质和法律意义。
其一,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是对婚姻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威性判定。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对婚姻的成立条件,如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和形式要件(如进行结婚登记等)进行审查。若婚姻欠缺法定要件,可能被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例如,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
其二,该类判决具有对世性和终局性。一旦法院作出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其效力及于所有人,婚姻关系的状态即被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即使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也不能通过协商等方式改变婚姻的效力状态。
其三,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如婚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双方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财产可能需按共有财产分割,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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