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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后购买单独所有的房子是俩个人的吗

婚后购买且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房子是否为夫妻两人共有,需分情况判断。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标注单独所有,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姻期间所得财产,若无特别约定,都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收入多为共同财产,购房资金来源常是夫妻共同积累,所以房子属于双方。

但存在特殊情况,若夫妻双方有书面协议约定该房产归登记方单独所有,或购房款是一方用其婚前个人财产全额支付,并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来源,那么该房产可能被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例如,一方用婚前定期存款转账支付房款,有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

总之,不能仅依据房产证上单独所有的标注,就认定房子只属于一方,需结合实际资金来源、夫妻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婚前房产证加女方名字具有法律效力吗

婚前房产证加女方名字具有法律效力。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行为,通常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会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当男方在婚前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完成产权登记手续后,该赠与行为便已完成,且不可随意撤销。这意味着女方基于登记,对该房产享有了相应的产权份额。

如果双方之后离婚,对于该房产的分割,一般会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则会综合考虑房屋的出资情况、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分割。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男方能证明加名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比如以结婚为条件,而最终双方并未结婚,男方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所以,婚前房产证加女方名字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涉及房产分割等问题时,需依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确定。

三、婚前财产房子公证给了儿子还能反悔吗

婚前财产房子公证给儿子后,一般不能反悔。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因为公证行为强化了赠与合同的效力,意味着赠与人放弃了任意撤销权。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时可以反悔。若儿子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比如实施故意伤害等行为;或者儿子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像不承担赡养责任;又或者儿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双方约定儿子要对房屋进行特定维护但未做到,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

一旦行使法定撤销权,赠与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后,赠与人有权要求儿子返还房屋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以,通常情况下公证后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赠与人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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