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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权属于人格权吗

关于配偶权究竟属于人格权范畴还是身份权领域,在法律体系中尚未得到明确界定。

配偶权具备以下鲜明特性:

(1)主体的对偶性。紧密相联的夫妻品行高贵,相互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力享受者,亦是责任承担者,此乃婚姻关系的自然本质所决定。

(2)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实质在于维护夫妻之间的身份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并且此类利益具有唯一性,他人无法分享,这是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与义务的不可分离性。配偶权的核心要素是性权利。

首先,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实现需依赖于双方的同步履行以及协同配合。

配偶双方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两者缺一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专有性必然伴随着排他性。从某种程度上看,配偶权亦可视为对世权,即除夫妻之外的所有人均为义务承担者,他们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任何干扰、妨碍或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二、配偶权属于亲属权吗

配偶权被视为一项人格权益,拥有无可辩驳的绝对性特征。然而在特定情境下,它同时具备了某种程度上的相对性,展现出配偶权的独特双重性质。

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人并不仅仅局限于已婚伴侣中的另一半,还可能包括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方。本文将重点探讨对于侵犯配偶权的已婚伴侣和第三方相关方,应当采用何种适当的法律手段加以制裁,以期达到保护受害方(也即受侵害配偶一方)应有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配偶去世了房产是妻子归所有吗

配偶去世后,房产并非当然全部归妻子所有。这要依据不同情况判断:

首先,需确定房产性质。若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中一半属于在世的妻子,另一半则作为去世配偶的遗产进行分配。这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享有权益。

其次,若去世配偶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其名下房产份额由妻子继承,那么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妻子可按照遗嘱继承相应份额,从而可能获得整个房产。

最后,若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妻子、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去世配偶的房产份额,具体继承比例一般均等。所以,妻子不一定能取得整套房产,需综合上述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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