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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是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通常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即结婚前个人已经拥有的财产,其财产性质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像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工伤赔偿款等,这些是对受到伤害一方的补偿,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仅归一方所有。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如果遗嘱明确表明某项遗产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或者赠与合同写明某财产只赠与夫妻中的一方,那么该财产就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个人专用属性,如男士专用剃须刀、女士专用化妆品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明确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婚姻关系中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产生纠纷。

二、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了两类可撤销婚姻情形。

第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通常涵盖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另一方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该怎么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需区分不同情况。

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像为家庭日常买菜、孩子教育费用等产生的债务。

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款用于投资经营,但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此时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实践中,认定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性质,需结合债务用途、双方意思表示、家庭生活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法院会根据具体证据,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来判定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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