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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留置与提存区别

担保留置和提存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方面

1. 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承揽人可留置定作物。

2.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例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债务人可将货物提存。

(二)目的不同

1. 担保留置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通过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给予债务人一定压力。

2. 提存是为了避免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债务而一直处于债务约束状态,使债务关系能够及时了结。

(三)标的物的处理不同

1. 担保留置的标的物在留置后,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2. 提存的标的物提存后,由提存机关保管,待符合条件时交付给债权人,期间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风险也由债权人承担。

二、什么合同可以留置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以下几类合同可能产生留置权利:

(一)保管合同。保管人在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例如,甲将物品交给乙保管,约定保管期结束支付保管费,到期甲未支付,乙就可留置该物品。

(二)运输合同。承运人将货物运到约定地点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比如物流公司将货物运到目的地,收货方拒绝支付运费,物流公司可留置货物。

(三)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像服装厂按照客户要求制作一批服装,客户未支付加工费,服装厂可留置这批服装。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等。

三、物权法留置权认定

留置权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例如基于合同约定占有,像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到了应该履行债务的期限却没有履行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因未收到运费而留置所运输的货物,货物的占有与运费债权基于同一运输合同关系。

(二)留置权的限制

1.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某些物品不得留置的,就应当遵守约定。

2. 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金额相当。如果留置的财产价值远远超过债权金额,超过部分可能不被认定为合法留置。

(三)留置权的行使

债权人在符合留置权成立要件后,应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留置权,包括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等,若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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