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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工程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以下是常见的解除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例如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2. 发包人违约。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 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解除工程合同。

5.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若合同中约定了特定的解除条件,当该条件满足时,合同自动解除。

二、工程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工程居间协议一般受法律保护,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工程居间协议若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法律效力:一是协议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三是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然而,若存在以下情况,工程居间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居间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通过不正当手段促成合同订立,如行贿、欺诈等;工程居间协议内容涉及违法分包、转包、肢解发包等违反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判断工程居间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要依据具体协议内容和签订履行情况,综合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三、工程款在破产中优先受偿吗

工程款在破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破产程序中,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这意味着在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时,工程款债权可以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不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通常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也有规定,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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