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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合同解除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实际损失计算法。即根据因合同解除而实际遭受的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例如,为履行合同而投入的成本,包括购买原材料、支付的运输费、工人工资等,若这些投入因合同解除无法得到相应回报,可作为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二)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法。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当事人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因合同解除而无法实现,这部分可得利益损失也应得到赔偿。但可得利益需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通常需结合以往交易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差价计算法。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买卖合同中,因合同解除导致一方需以更高价格另行购买或出售货物,差价部分可作为损失要求赔偿。

此外,损失赔偿应以合理预见为限,不能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非违约方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若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合同解除收回原件吗

合同解除后是否收回原件,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若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并且达成一致意见要收回原件,那么可以按照约定将合同原件收回并销毁,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比如双方在解除协议中明确写明互相交还并销毁合同原件。

二是法定解除的情形。当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导致合同解除时,如果持有合同原件不会对解除后的各方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且没有必要收回,那么可以不收回。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若原件留存不影响后续事务处理,可不收回。但如果合同原件可能被用于不当目的,对解除方权益存在潜在威胁,比如可能被用于虚假主张权利等,那么解除方有权要求收回原件。

总之,合同解除后是否收回原件没有绝对标准,关键在于是否会对各方权益产生影响。

三、合同解除是不是自始解除

合同解除并非一定是自始解除,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情形下,一般并非自始解除。当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于解除之时。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例如,买卖合同中,部分货物已经交付,解除合同后,对于已交付部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并非使合同自始不存在。

二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具有溯及力,可视为自始解除。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合同解除就是自始解除,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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