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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是否就全部无效

合同解除并非全部无效。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无效则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在出现法定情形时,一方可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而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即从合同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履行的问题。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所以,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是不同的概念,合同解除并不意味着合同自始全部无效。

二、合同约定给付条款无效吗

合同约定给付条款是否无效,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条款符合以下情形,则无效: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法律明确禁止某些交易的给付,合同中约定该给付就会因违法而无效。二是违背公序良俗。若给付内容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如约定进行赌博给付等,条款无效。三是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给付条款,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条款也不具法律效力。

然而,若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合同主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该给付条款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认定合同约定给付条款无效,要结合实际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定。

三、企业拆借合同一定无效吗

企业拆借合同并非一定无效。

在过去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一般被认定无效。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司法理念转变,相关规定有了变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拆借合同在一定情形下是有效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拆借合同有效:一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比如企业之间为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拆借,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而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拆借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从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所以,企业拆借合同是否有效,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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